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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复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名称为深圳市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为 Shenzhen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SARM。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市康复医学工作者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志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地方性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支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市康复医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疗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 3002 号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内,邮政编码:518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为会员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三)接受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委托的项目,对康复相关的项目进行评估、指导、质量监控以及科技成果鉴定。
(四)举荐、表彰和奖励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六)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与康复有关的医疗、教学、科研等相关专业,热心支持本会的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可向本会办公室索取), 经理事或委员推荐,本会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发给个人会员证 书。
(二)团体会员由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可向本会办公室索取)→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本会办公室备案→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学术会议;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出境)访问、考察、进修或国际性学术组织;
(四)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发行的书刊、学术资料等信息及其他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
(四)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一年没有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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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兔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与本会建设和发展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 5 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深圳市康复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情况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常务理事会委托,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兼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四)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学科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立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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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深圳市民 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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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 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和深圳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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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深圳市康复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