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兔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与本会建设和发展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 5 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深圳市康复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情况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常务理事会委托,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兼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四)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学科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立章程。